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164號
TYDV,108,重訴,164,2019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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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原   告 劉芳微 
      劉明華 
      劉明集 
      劉明資 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俊淘等人間請求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及陳報狀中被告「劉昇平」(Z000000000,105 年11月4 日死亡)、「邱靖雄」(Z000000000,10
  7 年11月28日死亡)、「彭吉光」(Z000000000、106 年7
  月24日死亡)、「李金政」(Z000000000,107 年2 月17日
  死亡)、「溫鴻基」(Z000000000,108 年1 月4 日死亡)
  、「邱佳文」(Z000000000,105 年9 月23日死亡)均於起
  訴前即已死亡,原告將之列為被告於法未合。原告應於收受
 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「劉昇平」、「邱靖雄」、「
  彭吉光」、「李金政」、「溫鴻基」、「邱佳文」繼承系統
  表(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,請在繼承系統表內註記,勿再列
  為被告)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及陳報狀中被告「黃劉玉珍」(Z000000000,108 年4 月6 日死亡)已於起訴後死亡,為促進訴訟
  進行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「黃劉玉
  珍」繼承系統表(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,請在繼承系統表內
  註記,勿再列為被告)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  略),並聲明承受訴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慧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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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