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原 告 劉芳微
劉明華
劉明集
劉明資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俊淘等人間請求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及陳報狀中被告「劉昇平」(Z000000000,105 年11月4 日死亡)、「邱靖雄」(Z000000000,10
7 年11月28日死亡)、「彭吉光」(Z000000000、106 年7
月24日死亡)、「李金政」(Z000000000,107 年2 月17日
死亡)、「溫鴻基」(Z000000000,108 年1 月4 日死亡)
、「邱佳文」(Z000000000,105 年9 月23日死亡)均於起
訴前即已死亡,原告將之列為被告於法未合。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「劉昇平」、「邱靖雄」、「
彭吉光」、「李金政」、「溫鴻基」、「邱佳文」繼承系統
表(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,請在繼承系統表內註記,勿再列
為被告)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及陳報狀中被告「黃劉玉珍」(Z000000000,108 年4 月6 日死亡)已於起訴後死亡,為促進訴訟
進行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「黃劉玉
珍」繼承系統表(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,請在繼承系統表內
註記,勿再列為被告)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並聲明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李慧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