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998號
TYDV,108,訴,998,2019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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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
原  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
被   告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
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、第七行關於「市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士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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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