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978號
TYDV,108,訴,978,2019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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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78號
原   告 林瑋桐 


被   告 幸福有約社區管委會

法定代理人 董俊良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起訴,然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 額新臺幣5 萬5 元,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,有 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郭淑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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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