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5號
TYDV,108,訴,5,2019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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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號
原   告 王永智 
訴訟代理人 王誼群 

      林辰彥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 許凱傑律師
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
被   告 王燦琪 
      王文通 
      王秉義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
被   告 林滿興 
被   告 呂曉雯 
被   告 陳菊芳 
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
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
67萬4,12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,532 元。扣除原告前繳
裁判費8,92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61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劉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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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