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
原 告 王永智
訴訟代理人 王誼群
林辰彥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
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
被 告 王燦琪
王文通
王秉義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
被 告 林滿興
被 告 呂曉雯
被 告 陳菊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
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
67萬4,12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,532 元。扣除原告前繳
裁判費8,92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61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劉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