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唐敏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0,000 元,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,750 元,未據上訴人於
上訴時併予繳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