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56號
TYDV,108,訴,156,201905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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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唐敏峰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0,000 元,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,750 元,未據上訴人於
上訴時併予繳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曾家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秋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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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