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120號
TYDV,108,訴,1120,2019052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20號
原   告 黃振亮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炫楊文銓等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40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