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
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9 萬元,應繳裁判
費4 萬501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
萬1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淑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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