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
原 告 李邱瑞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