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蔡文楷
被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
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:確認兩造
間僱傭關係存在,因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,原告可工作
期間超過十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以十年期間之薪
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萬元(計算式:24000 元×12×
10=288 萬元)。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就原告請
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,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
費,是本件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,756元。(計算式:
29,512÷2=14,756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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