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24號
TYDV,108,補,224,2019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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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
原   告 陳麗如 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
被   告 卓進男 
      卓進昇 
      卓讚生 
      高玉燕 
      卓玉書 
      卓玉彩 
      卓條迎 
      卓欉  
      卓滄江 
      卓富詮 
      林漓梧 
      高可擎 
      卓陳秀枝
      卓進修 
      林卓瑞霞
      卓清風 
      卓紀伶 
      卓旭琰 
      卓子翔 
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進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90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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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