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
原 告 陳麗如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
被 告 卓進男
卓進昇
卓讚生
高玉燕
卓玉書
卓玉彩
卓條迎
卓欉
卓滄江
卓富詮
林漓梧
高可擎
卓陳秀枝
卓進修
林卓瑞霞
卓清風
卓紀伶
卓旭琰
卓子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進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90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