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08年度,15號
TYDV,108,消債聲,15,2019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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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成銍甯即成貴平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成銍甯即成貴平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: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,未因第 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消債條例)第14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 裁定應予免責,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4 4 條第2 款規定,聲請准為復權之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本院107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 證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李靜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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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