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涂國松
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依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
用報告回覆書所示,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,目
前狀態為毀諾,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?協商
成立內容為何?於何時毀諾,已履行情形為何(期數、金額
)?於協商成立時或係協商成立後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」之毀諾原因(請詳
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)?並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(如:協議書等)。
二、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
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
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。
三、釋明106 年1 月迄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達新台幣13,692元之
支出費用項目、金額,並提出費用支出之相關憑證。
四、提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
謄本(含土地標示部、所有權部、他項權利部)。
五、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,以及最近6 個月
之每月薪資明細表、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
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若有強制執行,請一併
註明受執行之起迄時間、金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。如
無薪資證明文件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。
六、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
款?若有,其金額若干?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。
七、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照影本。
八、提出聲請人身體狀況欠佳之診斷證明。
九、提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
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𥴡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