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葉榮豐
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
用報告回覆書(含中文債權人清冊、中文信用報告),並說
明聲請人是否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,亦或曾與最大債
權銀行就債務進行前置協商?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?現是否
仍按協商條件還款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
二、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
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
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。
三、說明聲請人105 年至106 年無法工作期間,如何負擔每用必
要支出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(包含房租、水電費、勞保費
、健保費、扶養費、醫療費)之單據或憑證。
五、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,並提出相關單據、憑證及「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」聲請前
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以資佐證,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
六、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,以及最近6 個月
之每月薪資明細表、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
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若有強制執行,請一併
註明受執行之起迄時間、金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。如
無薪資證明文件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。
七、聲請人及受其所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中低
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?若有,其金額若干?並請提出領有補
助之證明資料。
八、請提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
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𥴡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