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8年度,122號
TYDV,108,消債更,122,2019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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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武佩妮 
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武佩妮自民國一○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 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 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 條、第42條 第1 項及第4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 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;消債條例施行前,債務人 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,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,準 用前2 項之規定,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、第7 項、第8 項 、第9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現任職長明青實業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約 2 萬7,000 元,又聲請人名下除已報廢汽車1 輛外無任何財 產,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78萬4,408 元,未逾1, 200 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於民 國108 年4 月24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。聲請人每月薪資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、扶養費用,無法清償上開債務,爰聲請 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、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受扶養人身心障礙證明、診斷證 明書、戶籍謄本、大崗煤氣有限公司統一發票、行政執行案 件查詢、遠東人壽續期保險費送金單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借款/ 保險費墊繳本息通知書、薪資條、臺灣之 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款書、臺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、臺



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 分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05 、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、南山 人壽解約金額試算表、戶口名簿、房屋租賃契約書、本院10 8 年4 月24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(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調字 第130 號卷第13至42、73頁),附卷可參,堪信為真。是聲 請人63年出生,目前居住於桃園市龜山區,平均每月收入所 得約2 萬7,000 元,扣除每月3 分之1 扣薪後之餘額僅約1 萬8,000 元【計算式:27,000-(27,000×1/3 )】。核以 桃園市政府公布108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,578 元,則聲請人之薪資餘額僅勉強維持個人基本生活 ,姑不論是否須扶養其患有重度身心障礙之胞兄,聲請人名 下並無不動產,確有租屋之需求,餘額已不足負擔主張租金 6,000 元。聲請人名下汽車1 輛為87年出廠,縱未報廢,車 齡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汽車使用折舊年限 ,可認幾無殘值,以其目前收支狀況,顯將無力清償,堪認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,自 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。此外,聲請人復查無 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。揆諸首開 說明,應予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於108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公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淑君
附記:
本件業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;債務人亦不得對除有優先權債權人以外之債權人再為任何清償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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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明青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崗煤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電力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