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8年度,118號
TYDV,108,消債更,118,2019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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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游忠誠 
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
附表:(請逐項說明)
一、聲請人係於108 年1 月23日向本院聲請更生,故聲請人應重 新具狀說明自106 年1 月23日起至108 年1 月22日止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?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三、請說明聲請人(及受聲請人扶養人)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,其金額若干(提出領取 補助證明或存摺資料)?
四、請提出受扶養人106 年、107 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 料,並陳報受扶養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資料?五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?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?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。如無,請提出切結書。
六、請提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七、如有調整每月支出,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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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