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08年度,231號
TYDV,108,婚,231,2019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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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婚字第231號
原 告 甲○○ 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因非財產權而
起訴,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4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等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元、費用1,000 元,合計4,000元
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姜國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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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