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31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因非財產權而
起訴,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4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等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元、費用1,000 元,合計4,000元
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姜國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