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彥甫
相 對 人 黃清禎(即黃峻德之繼承人)
上列相對人與債務人古素華間假扣押事件,第三債權人代位聲請
命相對人(即債權人)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 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使其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 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242條亦有明定。二、查本件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即債權人黃峻德為保全對於債務人 古素華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(本院 81年度全字第770 號),並以本院81年度民執全字第574 號 假扣押執行後,迄未起訴;次查債權人黃峻德於104 年2 月 24日死亡,由相對人黃清禎繼承之,相對人亦未起訴,此經 調閱本院81年度全字第770 號假扣押卷審核無訛,暨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、除戶謄本、戶籍 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706 號公告附卷 可稽。而聲請人為前揭假扣押事件債務人之債權人,有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018 號判決附卷可憑,債務人既未限期命相 對人起訴以撤銷假扣押,則聲請人自可代位債務人行使其權 利,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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