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8年度,148號
TYDV,108,司聲,148,2019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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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


相 對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萬6,401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,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 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 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 之差額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 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,此觀諸同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。是以,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實質上與訴之一部 撤回無異,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( 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參照) 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 第15號、臺灣高等法院(下稱高院)99年度重上字第210 號 、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、高院102 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136 號、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40 號、高院 105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8號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70號判決確定,並分別諭知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」、「第 一、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,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 ,餘由上訴人負擔」、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


之上訴,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」、 「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,除確定部分外,由上訴 人負擔」、「原判決廢棄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」、「廢棄部 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,由被上訴人負擔。第二審及發回前第 三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 ;餘由上訴人負擔。」、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: ㈠查原告即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 同)152,780,365 元本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98,483 元 ,並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。訴訟程序進行中,聲請人減縮聲 明為152,777,365 元,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,298,406 元,依 首揭說明,減縮部分之裁判費77元【計算式:1,298,483-1, 298,406=77】應由為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自行負擔。是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1,298,406 元。
㈡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,聲請人 不服提起一部上訴(上訴利益80,000,000元),並預納第二 審上訴費1,074,000 元,聲請人尚支出鑑定費900,000 元。 ㈢經高院99年度重上字第210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改判命相對人 給付15,397,173元本息,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上訴。兩造均提 起上訴,聲請人支出第三審裁判費229,068 元(上訴利益15 ,985,362元)、相對人支出第三審裁判費221,280 元(上訴 利益15,397,173元),是第三審訴訟費用合計450,348 元。 ㈣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就上開二審判決關於 命上訴人即相對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5,397, 173 元本息及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15,985,362元本息之上訴,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,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。經第一次發回更審,高院以102 年度重上 更㈠字第136 號駁回上訴,聲請人並於更一審支出鑑定費20 0,000 元。又聲請人復就其敗訴部分31,382,535元提起上訴 ,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發回高院更為審 理,再經高院105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8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 付3,393,122 元本息,聲請人並支出鑑定費150,000 元【計 算式:70,000+80,000=150,000 】;相對人亦支出鑑定費50 ,000元。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 第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
㈤又聲請人原就80,000,000元、15,985,362元分別提起第二、 三審上訴,並各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,074,000 元、第三審裁 判費229,068 元,嗣聲請人陸續於更一審、更二審減縮上訴 聲明至22,046,5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,060 元,而其



未聲明不服之部分已先行確定,該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應由 聲請人負擔,是聲請人應負擔先行確定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 764,940 元【計算式:1,074,000-309,060=764,940 元】、 第三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為133,784 元【計算式:229,06 8 元×( 15,397,173+15,985,362-22,046,535) /15,985,36 2 =133,78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】。 ㈥是依高院105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8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 知,廢棄部分(即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,393,122 元)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8,837元【計算式:1,298,40 6 元 ×3393122/152777365=28,83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 下同】,未被廢棄部分(即聲請人一審敗訴部分),則按本 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由聲請人 負擔1,269,569 元【計算式:1,298,406 元×( 152,777,36 5-3,393,122) /152777365=1,269,569 元】;第二審及發回 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扣除先行確定部分為1,925,624 元【計算 式:1,074,000+229,068+221,280+900,000+200,000+70,000 +80,000+50,000-764,940-133,784= 1,925,624 】,依高院 105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8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,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5% 即288,844 元【1,925,624 ×15% =288,844 元】,餘1,636,780 元【計算式:1,925,624-28 8,844=1,636,780 】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四、綜上所述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17,681 元【計算式 :28,837+288,844=317,681】,扣除其已繳納之訴訟費用27 1,280 元【計算式:221,280+50,000=271,280】,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,401元【計算式:317,68 1-271,280=46,401】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 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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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