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4478號
TYDV,108,司票,4478,2019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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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司票字第4478號
聲 請 人 余進坤 


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楊敏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龍福行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
  人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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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福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