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
聲 請 人 顏有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建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依台端聲請狀所載,請求自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惟「提示
日」不明,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,不得以通訊
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,請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(
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)
三、提出聲請人顏有宏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