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245號相 對 人 陳連順 相 對 人 蘇衣婕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黃元靖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二、抗告理由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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