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24號
聲 請 人 林桂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金水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聲請人陳報之發票年月日有誤,亦未表明到期日、利息起算 日,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 票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聲請狀聲請自「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欄」起算利息,惟附表中該欄「空白」未 記載,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。(註:請 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「到期日」以後(包括到 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9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 5 月7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 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