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2986號
TYDV,108,司票,2986,20190507,2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986號
聲 請 人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田高維正田怡婷陳秀鈴裁定就本票
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 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表明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簽章、表明正確請求 金額(未到期之本票請求請撤回)、依台端聲請狀所載,請 求自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惟「提示日」不明,請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(即提示日),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提出補正狀, 仍未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 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