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2845號
TYDV,108,司票,2845,20190516,2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
聲 請 人 林黃照子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盛財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附表有誤,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( 須繕寫本票號碼、票面金額、發票年月日、利息起算日即到 期日或提示日)。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 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 算日(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<如本票有多紙,請載明各本 票之票號,分別表明其提示日>。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 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