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 請 人 簡御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心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債權證明文件影本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