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283號
TYDV,108,司拍,283,2019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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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李思慧 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許水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黃許水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
  類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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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