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黃堂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。
二、請提出不動產附表(正本一份、繕本二份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中壢區復興段0000-0000 、0000-0000 地
號、919-000 建號之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。
四、請提出本票影本(即借據所載實際借款金額之債權證明
文件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