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2號
TYDV,108,司拍,2,201905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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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
聲 請 人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
相 對 人 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鄭金圖 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,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,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,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。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(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 字第128 號裁定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以 附表所示之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(下同)15,000,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,業經登 記在案。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, 000,000 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提出借款契 約書、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等為證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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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