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
債 務 人 羅文銘
債 務 人 羅傅桂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羅文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貳萬伍仟
陸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若對債務人羅文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者,由債務人羅傅桂英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羅文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陸拾伍萬
壹仟陸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若對債務人羅文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者,由債務人羅傅桂英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羅文銘、羅傅桂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
)陸拾萬貳仟陸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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