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870號
TYDV,108,司促,9870,2019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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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
債 權 人 李嗣弘 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則禹(即林衡達之繼承人)林飛月(即
林衡達之繼承人)、林介今(即林衡達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 %之依據(若無,請改按法定利
   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  二、債權人李嗣弘非預約土地買賣契約書當事人,請提出第
    三人黃淯琳李嗣弘代理人之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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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