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86號
TYDV,108,司促,986,201905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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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86號
債 權 人 王靖善 

債 權 人 陳采晴 

債 權 人 楊敏惠 

債 權 人 陳秀祝 

債 權 人 李雪禎 

債 權 人 張國堂 

債 權 人 張國豐 

債 權 人 張國森 

債 權 人 王蔡竹夏

債 權 人 李雪綿 

債 務 人 奇宇生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龍瑞琳 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靖善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玖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采晴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敏惠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秀祝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雪禎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六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國堂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七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國豐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八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國森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伍佰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九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蔡竹夏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
 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十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雪綿清償新臺幣(下同)玖萬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十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
   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
   補正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
   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忠
   奇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李忠奇之釋
   明文件,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,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忠
   奇部分之聲請,爰依前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  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其聲請。
十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
   付。
十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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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奇宇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