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
債 權 人 洪頌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、吳建忠、謝春英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經核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
四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
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
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五、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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