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854號
TYDV,108,司促,9854,2019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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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
債 權 人 洪頌凱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吳建忠謝春英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經核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 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  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
四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
  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
  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五、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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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燁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