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691號
TYDV,108,司促,9691,2019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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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
債 權 人 宜諾資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上興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湄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經查宜諾資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
  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
  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
三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
 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
  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
 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並更正聲
  請狀之簽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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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諾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