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581號
TYDV,108,司促,9581,2019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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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
債 權 人 申琦法律事務所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庭逸( 原名: 曾庭韋)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( 含組織型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
  何人) ,並應重新提出經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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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