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 權 人 申琦法律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庭逸( 原名: 曾庭韋)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二、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( 含組織型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) ,並應重新提出經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) 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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