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債 權 人 郭梅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庸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70,600 元之依據(依 債權人提出之4 張收據,劉庸華收受金額為70,500元) 。 二、請提出劉庸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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