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362號
TYDV,108,司促,9362,2019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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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
債 權 人 郭梅琴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庸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70,600 元之依據(依
    債權人提出之4 張收據,劉庸華收受金額為70,500元)
    。
  二、請提出劉庸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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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