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債 務 人 謝攸佳(原名:謝貴珠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陸仟肆佰貳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壹仟零貳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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