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非訟代理人 盧玟伶
債 務 人 陳冠玲
債 務 人 徐芸苒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陳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參佰陸拾
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陳冠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
由債務人徐芸苒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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