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012號
TYDV,108,司促,9012,201905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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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
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
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文榮(即曾夢熊之繼承人)楊美鶯(即
李春旭之繼承人)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請求連帶給 付之依據(李春旭為一般保證人),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 1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 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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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