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012號
TYDV,108,司促,9012,2019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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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
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文榮(即曾夢熊之繼承人)楊美鶯(即
李春旭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(李春旭為一般保
  證人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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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