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文榮(即曾夢熊之繼承人)、楊美鶯(即李春旭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(李春旭為一般保 證人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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