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非訟代理人 余奕輝
債 務 人 謝佳恩
兼法定代理 謝宜珊
人
債 務 人 劉元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謝佳恩、謝宜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
捌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謝佳恩、謝宜珊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
果時,由債務人劉元堯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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