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余奕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宜珊、謝佳恩、劉元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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