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602號
TYDV,108,司促,8602,2019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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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
債 權 人 宋謙辰 
債 務 人 GANIGAN JULIE ANN LAFRADEZ(茱莉安
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八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玖仟參佰陸拾元,並督促賠償程序
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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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