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
債 權 人 國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賜山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皇 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,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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