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67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陳志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107年度司字第33號之確定證明書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