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367號
TYDV,108,司促,8367,2019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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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367號
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
非訟代理人 陳志鴻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107年度司字第33號之確定證明書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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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