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賴惠(即李安翔之繼承人)間聲請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4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「最新」查 詢被繼承人李安翔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、限定 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等相關繼承事件,並提出查詢最新之法院公文,該裁定已於 108 年5 月3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於民 國108 年5 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,仍未提出被繼承人李安 翔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、限定繼承、陳報遺產 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 之「最新」法院公文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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