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
債 權 人 林芳吉
債 務 人 宋昀亮
債 務 人 徐崑崙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柒萬肆仟
參佰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雙方
未約定應付利息,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
,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,超過部分,自屬無據
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