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7965號
TYDV,108,司促,7965,201905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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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
債 權 人 伍亞凡 
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正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陳報之債 務人有誤,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,並表明其法定代 理人(聲請狀所附合約終止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為六弦音樂 工作室),並請提出六弦音樂工作室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,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 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 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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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