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7252號
TYDV,108,司促,7252,201905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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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債 務 人 張陳春梅(即陳澄安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陳仁香(即陳澄安之繼承人)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澄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壹
  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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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