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
債 權 人 劉嘉修
債 務 人 GATMAITAN RACHELL ANNE CORTEZ(雷秋)
債 務 人 CANTINA MARLYN ORIBELLO(甘杜娜)
債 務 人 MATANGUIHAN EDELYN MASALONGA(伊笛玲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CANTINA MARLYN ORIBELLO (甘杜娜)、MATANGUIHA
N EDELYN MASALONGA(伊笛玲)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(下同)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3 條第1 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TMAITAN RA
CHELL ANNE CORTEZ (雷秋)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於
民國108 年2 月26日出境,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附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首揭法條規定,
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