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
債 權 人 蘇宏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足以釋明該筆借款之文件,並釋明該借款已屆清償期,
或已依民法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( 實務上如寄送存證
信函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